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号)以及宁波市教育局、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学校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及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为363名,每名金额为5000元。各学院推荐名额详见附件,学院间名额可以互相调剂。
二、评定对象
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是虽未参加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因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无违纪处分;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符合本学年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4. 当学年通过“浙大立交桥”转入浙大学习的学生可以参评上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大者优先。
四、评定程序
1.各学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修订学院的评定细则,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学生宣传介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相关事项。
2.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学工系统(http://10.80.96.41/xgxt/ 账号:学号 初始密码:nblg+身份证后六位),“学生资助”-“资助管理”-“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3.学院辅导员登录学工系统(方法一:直接从门户网站进入,“业务系统”-“学工系统”;方法二:http://10.80.96.41/xgxt/ 账号:工号 初始密码:nblg+工号),“学生资助”-“资助管理”-“资助审核”,进行审核。
4.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告知学工部,学工部进行终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经学工部终审完毕后,请各学院登录学工系统,进入“学生资助”-“资助管理”-“资助结果”(下载登记表),打印所有获评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表格也可以直接发给学生填写后打印,不通过系统打印);进入“学生资助” -“资助管理”-“资助项目汇总”(资助信息上报),打印《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加盖学院行政章,于10月13日前上交至学工部;
5.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名单,将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送宁波市教育局备案。
6.宁波市教育局审定,将经费下拨到位后,由资产财务部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注意事项
1.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与排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请特别注意《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学生申请日期、学院审核日期的填写(没有把握的可以先不填写)。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三者不可兼得。
4.请各学院认真撰写《国家奖学金评选执行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评审结果等。
备注
10月13日前需上交的材料:
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电子版,书面版一式两份)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国家奖学金评选执行报告》
学生工作部
2017年10月10日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