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这项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学生的医疗待遇,特别是为减轻患大病、重病学生家庭负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将2015级学生参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参保对象为学校在籍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二、参保(续保)缴费与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可享受门诊治疗待遇(最高4000元/年)、住院治疗待遇(最高30万元/年)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市政府补贴150元。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为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统一,我市原实施的城镇居民医保今年将过渡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居民医保年度将调整为自然年度。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市区2015年9月-12月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4个月缴费按全年标准三分之一执行,即按30元标准缴费,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
学校建议全体新生参加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个人自付保费共计430元(学制5年的学生530元),学生个人缴纳部分统一在学生代办费中扣除,毕业时多退少补,由学校一次性代为投保。
本大市户籍学生(不限非农、农业户籍)中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人员身份以参保(续保)缴费期为准。这部分学生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在学院。学生属于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证明给所在院系。
本次办理的参保(续保)学生医疗待遇享受期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参保(续保)办理程序
1.新生的医保办理程序:不愿参保的学生,在院系规定时间内将《致学生的一封信》后的《参保回执》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在“不参保原因”栏中共同确认签字并注明原因后交回所在院系;其他新生默认为参保(请未领取《致学生的一封信》的学院于9月14日前到行政楼202领取),2015级新生一次性保四年(建筑学保五年)。
2.上年度未参保学生的参保办理程序:上年度未参保今年需要参保的学生(如退伍、转学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后录入医保网上申报系统(其中新增人员填报《社保卡申领表》交所在院系)。《社保卡申领表》在社会保障卡申领系统中打印http://60.190.57.62/outweb-sbk/pages/login.jsp。今年仍不参保的学生应将《致学生的一封信》后的《参保回执》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在“不参保原因”栏中共同确认签字并注明原因后交回所在院系。
3.9月18日前,请各院系完成学生医保网上申报系统录入工作,请注意剔除未报到学生,相关材料(医保相关表格(汇总表、未参保名单、退保学生名单、学生勘误表)、新增学生《社保卡申领表》、免缴人员证明、勘误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报学生工作部,联系人:项安玲,电话:88229032,邮箱:xal@nit.net.cn。
四、学生医保其他事项说明
(一)就医结算
学生凭本人的《医保卡》(或社保卡)和《居民医疗保险证历本》,在市区140余家定点医院和本校医务室自由选择就医,医疗费通过刷卡方式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后与市医保中心结算。参保人员未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除急诊等特殊情况),医保基金不能报销。
因病需转外地就医、进行特殊病种治疗及回原籍地住院的,应事先通过宁波定点医院或去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二)学生医疗保险的管理
1.我校学生医疗保险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由各院系和学生工作部负责。
学生工作部地址:行政楼202 办公电话:88229032
2.宁波市劳动保障局所属医保中心负责居民医保日常管理工作。
市医保中心地址: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
居民医保咨询电话: 1233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nbhrss.gov.cn
学生工作部
2015年9月12日
附件材料